川民院发〔2011〕4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(以下简称“质量工程”)项目管理,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,根据《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(教高〔2007〕14号)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“质量工程”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为目标,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,按照“分类指导、鼓励特色、重在改革”的原则,加强内涵建设,提升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。
第三条 “质量工程”包括人才培养模式改革、教学内容方法更新、优质教学资源建设、教学质量评价完善、教学管理体系创新等方面,重点建设内容有特色专业、教学名师、精品课程、教学团队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、双语教学示范课程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、教材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。
第四条 “质量工程”建设项目经费由学校专项安排。
第二章 管理职责
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“质量工程”建设项目的领导机构,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,全面领导“质量工程”工作。下设“质量工程”办公室于教务处,负责“质量工程”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,主要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;
(二)制订、发布年度“质量工程”项目指南和相关文件;
(三)组织项目评审;
(四)组织对项目的检查、验收和评价;
(五)编制“质量工程”年度进展报告,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。
第六条 “质量工程”项目承担单位(指项目申报单位,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,指第一排名单位)主要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,编制、报送项目申报材料,并对其真实性负责,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;
(二)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,统筹规划,组织项目实施,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。
(三)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,监督指导建设资金的使用,确保资金使用效益。
(四)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,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、检查和审计;
(五)每年12月底前,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。
第七条 “质量工程”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。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:
(一)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,制订项目建设计划;
(二)组织项目建设工作,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;
(三)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;
(四)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;
(五)宣传、展示项目建设成果,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。
第八条 “质量工程”项目建设内容、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。如确需调整的,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。
第三章 申报立项
第九条 “质量工程”建设项目指各单位有较好的建设基础,能自行完成建设任务、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。
(一)“质量工程”办公室负责发布项目指南和指导性文件;
(二)各单位根据要求申报项目;
(三)“质量工程”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工作,组织项目评审工作并负责省级、国家级项目申报材料的整理上报;
(四)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校级建设项目立项,推荐省级、国家级申报项目。
第四章 经费资助与项目待遇
第十条 为鼓励积极申报“质量工程”建设项目,加大对“质量工程”建设的投入,并对相应项目给予经费配套资助或奖励(相应标准见下表)。
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资助、配套、奖励经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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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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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助、配套、奖励经费(单位: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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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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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级资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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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级配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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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级配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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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色专业建设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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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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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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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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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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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品课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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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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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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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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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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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团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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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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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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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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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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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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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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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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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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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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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语教学示范课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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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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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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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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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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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教学示范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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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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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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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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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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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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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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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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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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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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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名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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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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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应1:1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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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应1:1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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奖励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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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级规划教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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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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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列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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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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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0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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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0.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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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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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列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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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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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1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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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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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列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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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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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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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列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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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学校明确“质量工程”建设项目的级别,对获准立项为特色专业建设点、精品课程、教学团队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、双语教学示范课程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“质量工程”建设项目,按以下标准对待:
(一)对获得校级立项的建设项目,按校级一般科研项目对待;
(二)对获得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,按省级一般科研项目对待;
(三)对获得国家级立项的建设项目,按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对待。
第五章 经费管理
第十二条 “质量工程”建设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批准总金额、分建设阶段使用的办法。经费的使用实行“质量工程”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、项目承担单位监管制度。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,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细报告,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备查。
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:
(一)图书资料费:指购买图书、翻拍、翻译资料以及打印、复印、制图等费用;
(二)数据采集费: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、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;
(三)调研差旅费: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、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、食宿费、通讯费及其它费用;
(四)设备购置和使用费: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、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,资料录入费、资料查询费、上网费和软件费等;
(五)会议费: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、专题研讨、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;
(六)咨询费: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、统计分析、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;
(七)劳务费:指非课题组成员、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。
第六章 检查验收
第十四条 “质量工程”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“质量工程”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。
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。检查的主要内容是:
(一)项目进展情况;
(二)资金使用情况;
(三)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。
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。
(一)申报、建设材料弄虚作假、违背学术道德;
(二)项目执行不力,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;
(三)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材料,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、监督与审计;
(四)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规定,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。
第十七条 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,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。验收的主要内容是:
(一)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;
(二)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;
(三)项目管理情况;
(四)资金使用情况。
第十八条 验收结束后,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。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,取消其“质量工程”项目的资格。
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适时对“质量工程”项目进行整体评价。通过整体评价“质量工程”项目建设成果,总结经验,指导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实施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